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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急借饭店厕所不料摔伤 老板做好事竟赔1万元

作者:站后台管理员 日期:2021-09-08 11:28:16 点击数:

   黄宁娟和朋友逛街时内急,她看到附近有家饭店,就跟老板商量借用厕所方便一下,老板爽快地答应了。黄宁娟上完厕所出来不慎滑倒在地,被朋友和饭店员工送往医院治疗,经诊断她股骨骨折花去医药费近三万元。黄宁娟觉得饭店有责任要老板赔偿,老板说你又不在我这里吃饭,我纯属做好事怎么可能承担责任。双方僵持不下,经过区检察院、司法局和街道调处中心的共同协调,饭店一次性赔偿1万元。 

  打工妹借用洗手间摔伤了 

  不久前,黄宁娟和朋友在迈皋桥逛街,逛了大半天她内急想上厕所,可是整条街都是商铺,公用厕所比较远,这可急坏了她。朋友见状灵机一动:前面不是有家饭店嘛,里面肯定有厕所,可以应个急,黄宁娟一听是个好主意。当时是早上10点多钟,还没到午饭时间,黄宁娟和饭店老板如实说明情况,不是来吃饭,只是想借用一下厕所。饭店老板王某看是个小姑娘,就爽快地答应了。“人家一个女孩子家,内急总不能看笑话吧,用一下厕所也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。”王老板事后确认是答应小黄借用厕所的。 

  饭店在中午接待顾客之前,通常会把卫生间冲洗打扫一下,此时厕所刚冲洗过非常湿滑,黄宁娟从厕所里出来的时候,可能是怕朋友等久了不耐烦,她加快脚步脚底一滑,重重地跌倒在地,朋友和饭店员工赶紧把她送到附近医院。 

  经过诊断,黄宁娟为股骨骨折筋伤,气滞血淤,共花去医药费近3万元,好在她有医保报销了近2万元,还有1万多元的医药费得自己负担。黄宁娟工资不高,觉得这个事情都是饭店造成的,饭店应该承担这1万多费用,她找到了饭店索赔遭到断然拒绝。 

  饭店拒赔因她不是顾客 

  黄宁娟只好找到街道调处中心寻求帮助,调处中心请双方坐下来协商。王老板认为自己一片好心给她借用厕所,小黄是自己不小心摔倒,和饭店没有任何关系,他觉得这事做得好心没好报。黄宁娟说自己是外来务工人员,不是太懂法律,但在报纸上经常看到顾客在饭店洗手间摔伤了,饭店都是要赔偿的。王老板立即反驳说:你是借用厕所,不是顾客,你没有在我饭店消费,我也没有赚到你的钱,凭什么要赔你?黄宁娟的朋友插嘴说:饭店是公共场所,进门就是客,王老板认为这种说法没有道理,因为小黄她们没有在饭店消费,也没有点菜。小黄她们则争辩说本想在饭店吃饭的,因为人摔伤了就没有吃饭。 

  考虑到小黄是外来务工人员,一个女孩子在外打工不容易,调解员提出让饭店从人道出发,适当补助一点。王老板只愿意给200元慰问金,跟小黄的心理差距过大,双方第一次没能达成协议。 

  店家允许进入就应保安全 

  饭店到底要不要承担责任呢?不算顾客能否成为饭店拒绝担责的理由?调解员查阅相关规定进行法律上的论证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六条规定,从事住宿、餐饮、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、法人、其他组织,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,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就是说,饭店是应该承担责任的。 

  由于饭店的王老板一直逃避,拒绝出面协商处理此事。考虑到小黄作为弱势一方,调处中心跟栖霞区检察院沟通,由检察院和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支持起诉,检察院提供了证据调取和立案方面的支持。王老板眼见躲不过去,主动找到调处中心要求调解。调解人员特别向他解释:安全保障义务具体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、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、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义务。即使小黄不点餐不算顾客,饭店既然允许她进入了,就应该对她承担安全保障义务,饭店卫生间湿滑,既没有拖干,也没有警示标志,就应该承担相应责任。(文中人物系化名)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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